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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撤区建乡后有关税收如何征收问题的批复
云税四字[1988]43号
颁布时间:1988-04-18
1988年4月18日 云税四字[1988]43号 保山地区税务局: 你局(88)保署税政一报字第07号《关于撤区建乡后有关税收如何征收的请 示》收悉。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 暂行规定》的规定,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的范围是城市、县 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目前各地在区、乡体制改革中,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撤区改乡、 撤小乡并大乡、撤镇并乡的,应按新批准的建制镇和执行时间起,征收房产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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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临时经营税加成征收营业税是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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