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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筵席税问题的通知
云税四字[1989]95号
颁布时间:1989-09-16
1989年9月16日 云税四字[1989]95号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近据各地反映,对自带原材料请饮食单位加工成菜肴而举办的筵席应如何计征筵 席税难于掌握。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为便于征管,对自带原材料请饮食单位加工成 菜肴的筵席,由代征单位按筵席的质量和桌数估价核定征收。请依照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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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省级六大机关免征部分筵席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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