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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云地税三字[1994]7号
颁布时间:1994-11-25
1994年11月25日 云地税三字[1994]7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 发[1994]21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 照执行。 一、关于乡镇企业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继续按原省税务局、省计委、省经 贸委、省乡镇企业局云税地字[1993]6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城乡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经与省计委、 省建设厅协商,经营出售的商品房,由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开发公司实行代扣代缴投资 方向调节税,具体征管办法另行规定。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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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计划委员会、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城乡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出售商品房屋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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