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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以税还贷不予办理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
云税四字[1992]58号
颁布时间:1992-07-11
1992年7月11日 云税四字[1992]58号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关于经批准退库还贷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是否减免退还城市维护建设 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局,现明确如下: 一、对经批准退库归还贷款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企业,不办理城市 维护建设税减免退库。 二、除上述规定以外,对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 业税的企业,仍按原规定同时给予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请遵照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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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和《云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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