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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劳改工厂(农场)业务用固定资产给予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云税四字[1989]109号
颁布时间:1989-10-30
1989年10月30日 云税四字[1989]109号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据了解,劳改工厂(农场)的监舍、警戒设施、武装警察营房、警车、囚车以及 犯人使用的食堂、沐浴室、教学设施和医院等统称为劳改业务用固定资产,所提折旧 专项用于劳改设施的修建和购置。这些固定资产是用于劳改人员的生活、学习和警戒 的专用设施。为了照顾劳改工厂(农场)的实际情况,对劳改工厂(农场)的劳改业 务用固定资产的原值暂给予免征印花税;除上述劳改业务用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 资产仍应依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各地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对劳改业务用固定资产已计征 入库的印花税不再办理退库或抵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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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以税还贷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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