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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人民银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执行时间的补充通知
云地税发[1995]10号
颁布时间:1995-01-08
1995年1月8日 云地税发[1995]10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有关征税问题的通知》(云财 地税字[1994]04号)下发后,部分地区要求明确执行时间。经研究,现明确 如下: 对我省人民银行系统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 船使用税的时间自1994年10月1日起。对已征1994年全年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的,应退还第四季度的税款;对未征1994年9月30日前 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的,应补征入库。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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