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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的通知
云税四字[1989]72号
颁布时间:1989-06-17
1989年6月17日 云税四字[1989]72号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44号《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 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通 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第三条规定中的“变电站用地” 是指变电站的生产用地,对这部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变电站的生活用地应按现 行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本通知与省局(89)云税四字第44号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 免土地使用税的规定》的通知。从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 复函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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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停工待工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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