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云南省检察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安厅、监察厅关于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中渎职犯罪的通知
云地税监字[2002]18号
颁布时间:2002-09-11
2002年9月11日 云地税监字[2002]18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省检察院、安委会、公安厅、监察厅《关于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重 大安全事故中渎职犯罪的通知》(云检会[2002]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 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监察厅关 于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中渎职犯罪的通知 2002年8月15日 云检会[2002]2号 各地、州、市、县(区)人民检察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安局、监察局: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 任追究的规定》、《云南省劳动保护条例》和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会议精 神,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安委会、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在查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中的 职能作用,现就检察机关、安委会、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查处重 大安全责任事故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安委会、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在调查处理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时要认真分 析产生事故的背景和原因,注意发现、收集事故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线索。 二、各级安委会、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重大安全责任 事故中有涉及《安全生产法》第77条和第92条之规定的情况后,应及时向检察机 关通报,并进行调查;涉嫌渎职犯罪的,应将有关材料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 检察部门。 三、各级安委会、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及三机关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在召开重大安 全责任事故分析会时,应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参加;同级人民 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接到通知后必须派员出席会议;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 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将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 四、各级检察机关对安委会、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及三机关事故调查组通报和移 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中涉嫌渎职犯罪的线索,应及时进行初查, 初查情况应向移送部门反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立案查处,经审查或初查认为不需 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认为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提出检察建议并将有关材料移 送同级监察机关。接到检察建议的监察机关,应向提出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反馈违纪 案件的处理情况。 五、各级检察机关在受理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重大安全责任 事故中的渎职犯罪线索后,应及时进行初查,安委会、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应提供有 关材料,协助调查取证、解决专业技术等方面的问题。 六、各级检察机关对获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中的渎职犯罪 线索,应按案件线索管理制度层报省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对有阻力和干扰 的案件,上级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介入,必要时上级检察机关应进行提办、督办,坚决 查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中的渎职犯罪案件。 七、各级检察机关、安委会、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在查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事 故中的渎职犯罪案件时应协同作战,密切配合;对在当地或全省有影响的重特大安全 责任事故中的渎职犯罪案件,安委会、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应当大力协助检察机关及 时排除阻力,使案件得到有力查处。 上述工作,由省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处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 厅治安总队(或交警总队、消防总队)、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具体联系、协调。各地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省人民检察院、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公安厅、省 监察厅。 (3)
上一篇: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签发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证、表、专用章使用、管理事项的通知
下一篇: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