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云税四字[1989]26号
颁布时间:1989-02-24
1989年2月24日 云税四字[1989]26号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07号《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 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
(2)
上一篇: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企业主管部门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改变“印花税”预算级次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