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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8]374号
颁布时间:1998-08-04
1998年8月4日 云地税发[1998]374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 的通知》(国税发[1998]102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在贯彻国发[1998]4号通知中,要与今年地方税收收入任务紧密 结合起来,确保全年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不得 越权审批减税、免税和缓缴税款,不得混淆税款入库级次。对检查出各级政府及其他 有关部门越权制定的地方税收优惠规定要如实上报省局,同时要向当地党委、政府反 映,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少征税款补征入库。 三、对各地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中涉及地方税收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并将 政策建议和意见上报省局,但不得越权自行制定地方税收政策。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的通 知
附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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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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