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各类培训中心项目建设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规定
云地税发[1998]179号
颁布时间:1998-05-11
1998年5月11日 云地税发[1998]179号 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对我省各类培训中心项目建设投资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规 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1998年1月1日起,对我省新立项开工的各类培训中心项目建设投资, 一律按统一规定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原经有关部门批准,确有培训任务并主要从事 培训工作的培训中心,其建设投资可部分比照教学类设施建设按零税率计征投资方向 调节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对1997年结转的各类培训中心项目续建工程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仍按 已审核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的税目、税率执行,直至项目竣工清算,不再按本规定调 整。 对以培训中心为名,建盖其它设施和投入使用后改变用途的各类培训中心项目, 应严格按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类培训中心项目建设投资适用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和应纳税款的审 定权限为省局和经省局授权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2)
上一篇: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云南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通知
下一篇: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测绘野外工作人员生活基地住宅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