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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抵债契税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
云地税发[1998]454号
颁布时间:1998-09-30
1998年9月30日 云地税发[1998]454号 德宏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金融部门收回债务人房地产抵债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德地税农字 [1998]30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金融部门通过人民法院,以房地产作价收回债务,应区别房地产权属转移情 况,分别处理。 1.对于人民法院裁定,直接以房地产抵偿金融部门债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向金融部门征收契税。 2.对于人民法院裁定,由指定机构拍卖抵押房地产,用拍卖所得偿还金融部门 债务的,应向通过拍卖获得房地产权属单位或个人征收契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的规定,以抵债方式转移 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征收契税。其计税依据的核定, 依照土地位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契税分别在两个环节、对两 个纳税人征收:一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要求 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二是按规定向房地产受让者征收契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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