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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5]160号
颁布时间:1995-06-02
1995年6月2日 云地税发[1995]160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的及时入库,现将有关问题明确 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土地增值税是一个地方税种,其收入为地方预算收入,入当地县(市)级金 库。 二、土地增值税缴款凭证使用通用缴款书或者通用完税证,并加盖“土地增值 税”条形章。条形章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行刻制。 三、土地增值税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日至《云南省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发布之日期间的土地增值 税参照《暂行规定》计算征收。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暂行规定》, 省局拟定了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和清算表,现将表式随文发给你们,请各地自行印制。 鉴于土地增值税申报和清算表在近期内用量不会太大,同时,省局这次拟定的表式以 后需根据使用中反映出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等因素,请各地合理控制印量,避免浪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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