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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云税所字[1994]16号
颁布时间:1994-05-04
1994年5月4日 云税所字[1994]16号 一、中国民航总局直属运输企业,由中国民航总局在1994年度内,按适用税 率集中统一在北京缴库。 二、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民航实业开发总公司云南分公司,从 1994年1月1日起,按适用税率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三、中国民航总局直属企业兴办的集体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的 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库。 四、根据省政府云政发(1994)84号文规定,对原来经批准享受优惠政策 的民航直属企业兴办的第三产业,可延续执行原有优惠政策。其减免所得税期限应连 续计算。 五、对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企业将减免税款用于发 展我省民航事业,不得挪为他用。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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