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云国税所字[1994]011号
颁布时间:1994-09-09
1994年9月9日 云国税所字[1994]01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 属企业交纳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铁道部直属工业企业、物资供销企业、施工企业以及其它企业,包括这些企 业用国有资产兴办的多种经营国有企业、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总公司、工程局、工厂 等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二、原云南省税务局云税所字(1994)15号文件作出的:关于昆明铁路分 局兴办的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统一集中由昆明铁路分局多种经营管理分处汇总缴纳企 业所得税,开远铁路分局兴办的多种经营国有企业也比照执行的规定同时废止。 (4)
上一篇: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帐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下一篇: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来内地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