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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等11户企业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函[1999]393号
颁布时间:1999-12-15
1999年12月15日 云国税函[1999]393号 近接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等企业的报告,要求其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由 省级主管机构统一计算调剂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1999]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 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中国工商银 行云南省分行等11户企业(名单见附件)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由其级主管机 构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上述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及其地级主管机构办理企业所得税就地 申报手续时,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据实税前扣除,不作纳税调整。省级主管机构 年度汇总申报时应按规定的比例统一计算后作纳税调整。 附件: 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企业名单 1、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分行及其下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 2、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及其下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 3、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及其下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 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及其下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 5、中国银行云南省分行及其下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 6、中国光大银行昆明分行及其下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 7、广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及其下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 8、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及其下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 9、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及其下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 10、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昆明分公司及其下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 11、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产险部)及其下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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