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农四税征管职能、机构、人员、编制、经费划转地方税务局的通知
云政发[1998]37号
颁布时间:1998-03-04
1998年3月4日 云政发[1998]37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34 号)和中编办、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所人员 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6]10号),省政府决定,将我省农 四税征管职能、机构、人员、编制、经费划转地方税务局。现通知如下: 一、划转原则 农税干部的划转,以1997年末人数为准,按照现有人员及各级编制部门下达 的农税干部总编制数一并划转。省、地、州、市、县财政部门的农税处、科、股成建 制划转到省、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成立省、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农税 处、科、股。农税与农财、农开办合并设置科、股的财政部门,原则上将专职从事农 税征管工作的人员及科、股长划转到地税局,具体划转工作由各地、州、市、县财政 局与地税局协商,报当地政府确定。乡镇财政所农税干部的划转,在保证乡镇财政履 行职能的原则下,设有地税所和地税征收点的乡镇,专职从事农税工作的人员(编内 正式干部、长期合同工、助征员)相应划转;未设地税所和地税征收点的乡镇,可在 乡财政所加挂地税所牌子,明确农税工作的人员,条件成熟后逐步理顺关系。经省政 府批准,在全省设立的78个农业特产税查验征收点,以及原在县乡村公路上经县 (市、区)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查验征收点一并划转各级地税部门。 各种农四税的征管资料在划转时,一并移交给当地地方税务部门。 划转到地税部门的农税干部与地税干部同等待遇。 农税干部的原有经费渠道不变,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原有渠道办理;原有农四税征 收经费提取比例和办法不变,划转到地方税务局后,所提经费专项用于农四税征营工 作。1997年末以前所提农四税征收经费的余额原则上50%划转到地税部门;各 级已建立的农特税税源培植基金、农业税丰欠调节基金,包括帐目、债权、债务、余 额对口移交同级财政部门。 各项业务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划转后按地税系统现行管理体制办理。 农四税财产的划转,根据财政部门实际和农四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分别由地、 州、市、县财政、地税部门商定划分,有争议的由当地政府协调划分。 二、组织实施 1.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划转工作的领导,各地、州、市、县要成立由分管的行署、 政府领导负责,财政、地税、人事部门参加的划转工作领导小组,地、州、市领导小 组要指导各县划转工作。各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都要高度重视划转工作,密切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遵守纪律,确保划转工作圆满完成。 2.省财政厅农税处2月底前成建制划转到省地方税务局,设立省地方税务局农 税处,承担全省农四税的划转具体工作;各地、州、市、县的划转工作要在3月底以 前全部结束;乡镇农四税的划转工作要在4月底以前基本结束。 划转前,农税机构、人员、编制予以冻结。 3.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编办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省农四税划转工 作,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划转情况。 (2)
上一篇: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
下一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