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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二字[2000]23号
颁布时间:2000-03-21
2000年3月21日 云地税二字[2000]23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经与省财政厅商定,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 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24号)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 下: 一、根据省政府同意的我省十四个部门联发的云科发[2000]03号文件规 定,我省省属科研机构转制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自转制之日起,在 5年过渡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业户,对非关联的科研机 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的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的确定,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主管地方税 务机关审核。即省属企业由省地税局审核;地、县属企业由地、县地税机关审核。 三、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用于资助,其扣除额的确定,由县 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四、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发的云财税政[2000]2号通知中有 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是指国税系统所管企业的审批权限。地方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的 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批确定仍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附件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 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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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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