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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纳税人承包以工代赈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151号
颁布时间:1997-05-15
1997年5月15日 重地税发[1997]151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67号《关于纳税人承包以工代 赈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承包以工代赈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4月21日 财税字[1997]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据部分地区反映,1994年税制改革后,对纳税人承包以工代赈工程是否征收营业 税一直未予明确。为保证税法的完整统一,现通知如下: 以工代赈工程是政府部门通过召集受灾、贫困地区的民工修建公路水利等工程而 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来解决群众生活问题的一种措施。以工代赈工程属于扶贫项目, 但工程承包人仍可取得经济收益,按国家规定应交纳税收。在税制改革前,一些地区 对以工代赈工程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减免税照顾。税制改革后,这些减免税政策已经取 消。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纳税人承包以工代赈 工程,如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按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得再给予 减税免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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