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路客运附加费和货运车辆附加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120号
颁布时间:1997-04-23
1997年4月23日 重地税发[1997]120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 位: 公路客运附加费和货运车辆附加费(以下简称两费),按新税制规定应缴纳营业 税,但由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曾以川府函[1996]500号文件明确,“两费由各 地稽征部门征收后,逐级上解省交通厅,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集中征收营业 税”,我市一直未对两费征收营业税。鉴于重庆已成为直辖市,经我局与四川省地税 局协商后,研究决定对交通部门征收的两费,从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起,一律按收费 地点就地征收营业税。 对运管部门按规定收取的运管费,在97年内免征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3)
上一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下一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