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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对市外办《关于公派出访团组预收费有关税收问题的函》的复函
重地税函[1997]24号
颁布时间:1997-03-28
1997年3月28日 重地税函[1997]2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你办渝外函[1997]第1号《关于公派出访团组预收费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已收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回复如下: 一、你办所属重庆与世界交流中心、重庆对外交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对外 友好合作有限责任公司所取得的收入均属于法定纳税项目,应按“服务业税目”缴纳 营业税。 二、关于公派出访团组预收费的征税问题 鉴于你办所属单位公派出访团组预收费中包括部分“代收代付”费用的实际情况, 对这部分收入征收营业税时可比照“旅游业”的征税办法,即按预收费的全额减去规 定代收代付费用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对于代收代付费用应分别核算并使用国家规定的 有效票据,如实申报纳税,否则按全额征收营业税。 此复 附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公派出访团组预收费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1997年2月16日 渝外函[1997]第1号 市地税局: 根据外交部外事为地方经济服务的指示精神,我办下属机构“重庆与世界交流中 心”(事业单位,成立于1991年),以及最近成立的“重庆对外交流发展有限责 任公司”和“重庆对外友好合作有限责任公司”正从事促进和扩大重庆对外交流和合 作的咨询服务工作。在对外交流和合作中,由于所参与的具体项目或交流活动的实际 需要,他们将协助组织有关单位派员赴境外进行商务洽谈、实地考察、参加国际会议 或专业展览会等。 遵照外交部、财政部与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有关公派出国人员出国费用的预算标准, 审核程序以及核销的若干规定,公派出访团组的预算、审核、核销开支应由一个单位 统一办理,我办下属单位为方便参与公派出访团组派员单位,承担了出国费用预算、 报外管局审核、核销、境内外接待单位联络、日程安排及协助办理护照、签证、机票 订购的全部服务工作。我办下属单位预收的出国团组费用分为两个部分:1、出访人 员成本费用(包括:护照、签证、安全学习、免疫、通讯、礼品、境内差旅和境外费 用等);2、服务费(人均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 为减少公派出访单位的经济负担,我们建议贵局对我办下属单位预收出访费用中 的“服务费”毛利征收营业税;对“出访人员成本费用”不征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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