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配合工商、公安等部门,查处非法传销活动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80号
颁布时间:1997-03-17
1997年3月17日 重地税发[1997]80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停止发展多层 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 通告》及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为了打击在传销活动中不法商人的欺诈和偷税行为,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地方税务机关要立即行动起来,主动配合工商、公安、国税等部门,认 真做好查处非法传销活动的工作,在查处活动中互相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狠 狠打击非法传销活动。 二、各地要在三月下旬至四月中旬前,安排一次对非法传销活动中偷税行为的专 项稽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非法多层次传销活动中个人取得的收入,组织传销培训取得的收入及传销 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收益,要严格依照有关税法的规定征税,做到依法办事,依率计征。 (3)
上一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