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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41号
颁布时间:1997-02-18
1997年2月18日 重地税发[1997]41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2号《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 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11月7日 国税发[1996]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期,各地反映,饮食店、餐馆等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在征收流转税时,地 区之间政策执行上不尽一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 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 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二、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 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仪器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 当征收增值税。 四、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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