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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42号
颁布时间:1997-02-18
1997年2月18日 重地税发[1997]42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12号《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 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1月6日 财税字[1996]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对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福利企 业)和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 财税字第003号]规定的对福利、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的有关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 97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和《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1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地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进行清理,凡 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福利企业和挂靠学校管理的假校办企业,一律不得享受有关税收优 惠政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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