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办理一九九六年度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54号
颁布时间:1997-02-25
1997年2月25日 重地税发[1997]54号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财政局渝劳薪发[1997]1号文《关于办理一九 九六年度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知照办理。 附件:重庆市劳动局文件、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办理一九九六年度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结 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1月2日 渝劳薪发[1997]1号 市级各企业主管局、重钢、特钢、四联(集团)公司: 为了做好一年一度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清结算工作,按照重庆市劳动局、财政局 《关于1996年国有企业加强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渝劳薪发[199 6]3号)有关规定,现就办理1996年度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1996年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的结算与去年办理结算的程序一样,先由企业 自主按劳动、财政部门年初所下达批复方案办理清算,待1997年初由劳动、财政 等部门会审结算。企业应将有关工资清算表、应付工资明细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情况表及实报实销表等及时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及劳动、财政部 门,以便核查。 二、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工资下浮幅度在工资基数百分之二十以内的部分 原则上都要下浮其工资基数;发生经营性亏损或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均不得 计提上浮工资。 实行“两低于”的企业,今年是最后一年,企业应按规定分年度和拉通三年所计 提的工资总额办理清算。 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凡减(扭)亏的,均可按重府发[1992]第 268号文规定提取一至四个月的奖金(其标准为月人均125元,按年平均职工人 数计算);凡盈变亏或增大亏损的,均应扣减包干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工资总量的提取和发放必须坚持“两低于”的原则, 凡需超过计税标准最高限额的,必须经同级财政、税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审批后,方 可准予在税前扣除。 三、根据重庆市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厅、人事厅、财 政厅“关于调整夜餐补助标准的通知”》(渝劳薪发[1996]9号)有关规定, 允许将从今年8月1日起增加的夜餐补助按实作实报实销处理,其计算中夜餐费增加 额公式为:上年度统计报表中中夜餐费额÷12个月×5个月×71%。 四、企业兼(合)并,办理工资总额结算,根据重财企[1996]第41号文 件规定,按以下办法处理: 1.企业兼(合)双方均为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将双方的包干工资总 额基数相加;按包干企业办法办理结算。 2,双方均为“工效挂钩”企业,同样工资基数及效益基数分别相加后(效益指 标不同的,须重新测算),按“工效挂钩”办法结算。 3.双方工资管理办法不一致,由劳动、财政重新核定工资方案。 五、1996年未列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应属实报实销列支的工资,按渝劳薪 发[1996]3号文规定,由企业按实列支。 六、各区市县属国有企业1996年工资总额的结算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有关规 定,由各区(市)、县劳动、财政部门自行组织实施。并请及时将本地区企业工资总 额结算情况报市劳动局、财政局备案及汇总。 (3)
上一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下一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重庆市联运总公司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