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客货运附加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渝财预外[1998]120号
颁布时间:1998-11-20
1998年11月20日 渝财预外[1998]120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财政局、地税局,各区县(市)财政局、地税局,重庆市交通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字[1997]5号文件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规 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1998]1104号文件精神, 我市征收的公路客货运附加费作为公路建设基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属不征收 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现予以公布,并从收到文之日起执行。 对收到本通知之前未征收的营业税,不再进行清理补税,对已经征收入库的营业 税也不办理退税。 (3)
上一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清理预算收入过渡帐户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