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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340号
颁布时间:1998-11-03
1998年11月3日 渝地税发[1998]340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损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1998]55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1998年9月22日 国税函[1998]5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向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国 办发明电[1998]14号)的精神,现明确如下: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 企业、事业单位等)向1998年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其 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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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的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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