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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国有统配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182号
颁布时间:1997-06-11
1997年6月11日 重地税发[1997]182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统配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免征固定资产 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统配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免征固定资产投资 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5月11日 财税字[1997]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对国有 统配煤矿建设职工住宅的投资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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