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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税收征管有关规定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181号
颁布时间:1998-06-18
1998年6月18日 渝地税发[1998]181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结合《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规定,凡以出租公共场地、设施或者公 开拍卖场地、设施使用权,以供使用人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以其取得收入 的全额按服务业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这里的单位除各类性质的企业之外还包括行 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因此,无论出租或拍卖场地、 设施的单位是否是行政、事业单位,收入是否纳入预算,也无论填开什么收据,均应 全额依法缴纳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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