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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渝地税函[1998]118号
颁布时间:1998-07-21
1998年7月21日 渝地税函[1998]118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 34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复议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8年6月9日 国税函[1998]34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前的涉税案件,上一级税务机关能否就 征税行为受理申请复议的请示》(新国税稽字[1998]006号)收悉。经商国 务院法制办,我局研究认为: 一、对在税务案件处理过程中,同时涉及到行政复议和刑事侦查、审判程序时, 行政程序和刑事程序哪个程序优先的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复议条例》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当 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 机关应当受理。 二、税务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的工作联系与协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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