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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245号
颁布时间:1998-08-03
1998年8月3日 渝地税发[1998]245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8年6月4日 国税函发[1998]333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 示》(青地税四字[1998]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 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 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 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 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 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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