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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资产损益的处理权限与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128号
颁布时间:1998-05-05
1998年5月5日 渝地税发[1998]128号 万县、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搞好今年我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所函 [1997]43号文件精神,特对我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资产损益的处理 权限及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城镇集体企业98年清产核资中需要处理的资产损益和以往年度的挂帐损益 (以下简称资产损益)的处理权限: 1.各区市范围内城镇集体企业资产损益在50万元以内的,由各区、市地方税 务局自行确定审批权限进行处理。 2.各县范围内城镇集体企业资产损益在30万元以内的,由各县地方税务局自 行确定审批权限进行处理。 3.超过以上审批权限的应全额上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4.万县、黔江开发区代管县范围内城镇集体企业资产损益超过30万元的应报 万县、黔江开发区地税局,其中50万元以内的由万县、黔江开发区地税局审批, 50万元(包括50万元)以上的请万县、黔江开发区地税局审核后转报重庆市地方 税务局审批。 二、处理资产损益,企业应认真填写本通知附表(附表由各区市县按市局规定的 格式自印)所规定的内容,并附上资产损益的明细资料和相关的证明材料,以便各级 税务部门审批。资产损益的证明材料按我局重地发[1996]367号文件规定办 理。 三、为不影响今年清产核资工作进度,企业清产核资中的资产损益的申报应抓紧 进行,最迟不得超过今年8月底。 本规定权限只限在今年清产核资中处理资产损益有效,企业日常资产损益的处理 权限仍应按我局重地税发[1996]367号文件规定办理。 附:重庆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资产损益申报(审批)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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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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