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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107号
颁布时间:1998-04-07
1998年4月7日 渝地税发[1998]107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5号《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 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 局渝财行[1998]11号《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 经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7年7月7日 财税字[1997]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制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7年6月17日经 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健康发 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 缴费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三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 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四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 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 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第五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第六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第七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或者由主 管税务机关根据缴费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第八条 缴费人应当在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九条 对中央直属单位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 缴中央金库;对地方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第十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征收管理的规定及 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对娱乐业、广告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地区,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少数地区征收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征 收标准,根据当地情况需要保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 批准后,可以继续执行,并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库。 第十三条 1997纳税年度起,文化事业建设费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征收。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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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市委、市府关于加快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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