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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国有统配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119号
颁布时间:1998-04-08
1998年4月8日 渝地税发[1998]119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9号文《关于国有统配煤矿职 工住宅建设投资恢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统配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恢复征收固定资产 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13日 财税字[1998]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对国有统配煤矿建设职工住宅的投资从1998年1月1日起恢 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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