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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83号
颁布时间:1998-03-19
1998年3月19日 渝地税发[1998]83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 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 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98年3月3日 财税字[199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 的通知》(财税字[1997]30号)中“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 酱、酱脑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的政策已经到期。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恢复 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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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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