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84号
颁布时间:1998-03-19
1998年3月19日 渝地税发[1998]84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2号文《关于对福利企业、学 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4日 财税字[199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以下简称 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94)003号]规定对福利、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的有关政策暂继续执行到 1998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和《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各地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进行清理,凡 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福利企业和挂靠学校管理的假校办企业,一律不得享受有关税收优 惠政策。 3.停止执行地县以上民政部门对本辖区的福利企业按其免税总额的10%提取 生产发展基金的政策。 (3)
上一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