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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74号
颁布时间:1998-03-19
1998年3月19日 渝地税发[1998]74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国税函 [1998]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 1998年6月20日 国税函[1998]6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请示》(京地税企 [1997]55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企业所得 税申报表。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 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 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征管法的有 关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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