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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测绘野外工作人员生活基地住宅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4号
颁布时间:1998-01-09
1998年1月9日 渝地税发[1998]4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测绘野外工作人员生活基地住宅投资方 向调节税税率的通知》(计投资[1997]2447号)转发给你们,从一九九八 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测绘野外工作人员生活基地住宅投资方向调节 税税率的通知 1997年12月2日 计投资[1997]24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鉴于测绘野外工作与地质野外工作一样,具有高度流动性、分散性,条件十分艰 苦,因此,测绘野外工作人员生活基地住宅投资方向调节税可比照地质类野外工作人 员生活基地住宅执行零税率。 本通知所指测绘野外工作人员生活基地住宅系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工作 主管部门所属的从事基础测绘的野外生产单位(院、队)职工住宅。本通知自下发之 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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