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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42号
颁布时间:1998-02-16
1998年2月16日 渝地税发[1998]42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税字[1998]18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 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8年1月7日 财税字[1997]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行对福利企业的流转税优惠政策按规定应于1997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根据国 务院决定精神,在对福利企业新的税收政策出台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的对福利企业征 收流转税的有关政策及操作办法继续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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