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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安居住宅投资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388号
颁布时间:1997-12-18
1997年12月18日 重地税发[1997]388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促进我市安居住宅的建设,经请示市政府同意, 现对我市安居住宅工程建设投资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居住宅工程必须是由重庆市安居土程领导小组批准,经市计划主管部门下 达投资计划的国家和市级的安居住宅工程。 二、凡由个人全额出资购买安居住宅的投资,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个人和单位 共同出资购买或建设的安居住宅投资,只就单位出资部分的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安居工程建设投资中非住宅的建设投资,按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率划分,确定征免。 三、为加强税收征管,对安居住宅工程建设投资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即按安居 工程年度投资额1%的比例预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待项目竣工后,扣除个人出资购买 安居住宅的投资额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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