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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360号
颁布时间:1997-11-18
1997年11月18日 重地税发[1997]360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7]1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 知 1997年10月22日 财税字[1997]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为了支持我国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凡国家人民防空部门与外商共同投资举办, 从事我国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改造投资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可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对 其取得的租金收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细则中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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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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