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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309号
颁布时间:1997-09-30
1997年9月30日 重地税发[1997]309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02号《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 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1997年9月5日 财税字[1997]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来文,要求对供电企业收取的供电工程贴费是否征收增值 税或营业税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供电工程贴费是指在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 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议和改造等费用的总称,包括供电 和配电贴费两部分。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 费管理的请示》(计投资[1992]2569号)附件一规定:“根据贴费的性质 和用途,凡电力用户新建的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应从该工程的基建投资中列支: 凡电力用户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从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同时, 用贴费建设的工程项目由电力用户交由电力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根据贴费和用贴费建 设的工程项目的性质以及增值税、营业税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供电工程贴费不属于 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收取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当征收增值税,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 劳务收入,不应当征收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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