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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9]327号
颁布时间:1999-10-10
1999年10月10日 渝地税发[1999]327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目前全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已近尾声,为确保这一工作圆满顺利地结束,现 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函 [1999]608号)转发给你们,并重申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和新办税务登记证时,要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 财政局批准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 准。 二、严禁将换发和新办税务登记证工作这一税务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职能授权 和委托任何中介服务机构办理。 三、各局要严格按照总局国税函[1999]608号文的规定,结合此次换发 税务登记证工作,进行认真的督查,防止和杜绝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多收费或者强制要 求纳税人通过税务代理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现象的发生。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1999年9月13日 国税函[1999]6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纳税人反映,有的税务机关在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时,有向纳税人 多收费或者强制要求纳税人通过税务代理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现象。此种做法,增加了 纳税人的负担,影响了税务机关的形象。为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更好地树立税务 机关公正、廉洁、为纳税人服务的新形象,现重申以下规定: 一、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和新办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 的标准收取工本费,不得加收其他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税务机关不得将税务登记的审核、发证工作交由中介代理机构办理,不得强 制要求纳税人通过中介代理机构办理税务登记。 请各地严格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同 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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