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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式样设计权限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9]245号
颁布时间:1999-07-07
1999年7月7日 渝地税发[1999]245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式样设计权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9]4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式样设计权限问题的批复 1999年6月17日 国税函[1999]425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式样设计权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 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 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 局(以下通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 内的发票管理工作。”第五条规定,“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 务总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在全国范 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 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此条所说发票的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 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以上规定明确表明,发票设计职权在税 务机关。发票设计完全是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税务机关设计使用的发票都有税务机 关特定的要素和管理标志,如发票种类、发票联次、发票监制章、发票代码、税率、 税额、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刷厂,以及发票的防伪措施(包括版面防伪设计)。这些管 理的标志和要素都是由税务机关来确定,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管 理职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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