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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9]317号
颁布时间:1999-09-29
1999年9月29日 渝地税发[1999]317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1号)和《重庆市 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1999] 150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厅、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娱乐场所的营业税 税率,由原来的10%调整为13%。 二、经营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射箭、飞镖、帆船、游艇、碰 碰船、漂流、卡丁车(赛车)、热气球飘游、动力伞、游艇拖伞、彩弹对抗射击、攀 岩、蹦极跳、划船等)、音乐茶座的营业税税率由原来的5%调整为8%。 三、以上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原按中央规定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继续按规定征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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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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