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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罚款入库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9]270号
颁布时间:1999-08-02
1999年8月2日 渝地税发[1999]270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罚款入库制度的通知》(国税发 [1999]12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决定由各单位进行自查。 各单位根据文件规定于9月1日前完成自查,并于9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表上报到 市局计财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收罚款入库制度的通知 1999年7月11日 国税发[1999]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多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对税收罚款的入库制度一直是非常明确的,各 地在税收罚款入库工作中执行制度也是比较严格的。但是,近来发现一些地区为获 取非法财政返还而在税收罚款的征收上出现不按规定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入库问题, 这一现象必须引起各地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为确保税收罚款收入及时、准确缴入 各级国库,现将有关规定和要求重申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税收票证使用范围、填用要 求和财政部规定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组织税收罚款入库。对于各种按偷税、逃税、 骗税、抗税和逾期未缴税款金额加收的滞纳金及处以的罚款,一律根据规定要求, 随该税种中的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和级次入库,不得按“罚没收入”科目入库。 二、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在1999年9月底前对本地区已征收入库的各项税收 罚款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根据偷税、逃税、骗税、抗税和逾期未缴税款金额加收 的滞纳金及处以的罚款,未按上述规定入库的,一律自行调库纠正,并将检查结果 上报总局;逾期未查未纠的,一经发现,要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并对责任人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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