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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9]250号
颁布时间:1999-07-12
1999年7月12日 渝地税发[1999]250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9]29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的批复 1999年5月20日 国税函[1999]295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营业收入时间确认的请示》(苏国税发[1999]198号)收 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人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除国家税收法规另 有规定者外,一般应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出版企业预收书报款,应按预收 货款方式销售商品处理,在书报发出时确认收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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