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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市委、市政府清理整顿城区金融“三乱”和农村“三金”组织工作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9]183号
颁布时间:1999-05-20
1999年5月20日 渝地税发[1999]183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区整顿金融“三乱”工作的 意见》(渝委发[1999]13号),以及《批转市清理整顿农村“三金”领导小 组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乡镇企业投资公司、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委发[1999]14号)下发以来,各地正在认真有序地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文件精神,确保我市城区金融“三乱”和农村“三金”清 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根据市委、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停业整顿单位。城区金融 “三乱”是指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 融业务活动的城区各类投资公司、基金会、储金会、互助会、资金服务部等机构。农 村“三金”指农村合作基金会、乡镇企业投资公司和供销社社员股金服务组织。以上 机构和企业,均为此次清理整顿的范围和对象。 二、清理整顿企业的税收处理问题。这些机构和企业,在规定清理整顿期间,对 以前已发生尚未缴纳的营业税和其他地方税费,以及在清理整顿期间实现的应缴地方 各税均暂缓征收;对停业整顿的企业在清理整顿期间拍卖或变现固定资产、库存商品 和抵押财物,转让土地使用权等,用于偿还债务和兑付存款、股金的,免征相关的各 项地方税费。 三、暂缓征收的各项税金,企业在帐务处理上应正确核算。各区县(市)局须逐 户统计,在6月底以前汇总上报市地方税务局,待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再按有关规 定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四、对不属于此次清理整顿范围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其正常经营收入,应 严格按照税收征管的有关规定,将各项地方税收如期、足额地上缴国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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