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原油资源矿区使用费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9]203号
颁布时间:1999-06-02
1999年6月2日 渝地税发[1999]203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原油资源矿区使用费征管问题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请知照办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原油资源矿区使用费征管问题的通知 1999年4月7日 国税发[1999]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税务机关来文,反映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原油资源的矿区使用费的征 收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 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规定,中外合作油(气) 田按合同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应按实物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二、中外合作开采原油、天然气的矿区使用费,按照财政部财预字[1999] 33号文件规定的预算级次,分别由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具体管 户认定,由合作油(气)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 意见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三、中外合作开采原油、天然气的矿区使用费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应按照《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申报缴纳矿区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5]202号)的规定执行。 (3)
上一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