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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旧版税收票证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9]204号
颁布时间:1999-06-03
1999年6月3日 渝地税发[1999]204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发、启用新版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渝地 税发[1998]227号)精神,现存的旧版税收票证将于1999年7月1日全 部停止使用。为了确保新版税收票证的正常使用,市局要求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对机构分设以来所使用的旧版税票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清理口径及范围:本次清理的旧版税收票证种类有:1.税收完税证;2. 涂碳税收完税证;3.税收缴款书;4.涂碳税收缴款书;5.税收(汇总专用)缴 款书;6.代扣代收税款凭证;7.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8.固定 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9.税收罚款收据;10.纳税保证金;11. 税收收入退还书;12.小额税款退税凭证;13.印花税销售凭证;14.税票调 换证;15.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缴款书;16.屠宰税肆元、拾元、壹拾伍元、贰 拾元;17.定额税票壹元、贰元、伍元、壹拾元。以上各种税票字别号除〈981〉、 〈991〉外都在清理范围之内。 二、清理上报时间:旧版税收票证的清理工作,可结合税收票证检查工作一并进 行,于8月底以前结束。以区县(市)为单位,按税收票证种类编制清册,就地封存 妥善保存,写出清理报告上报市局(附登记清册),待市局审核后,再另行文处理。 三、新版税收票证的发放: 1.各地在领发新版税票时必须作好新版税票的字别号码登记,以便与旧版票证 严格区分。 2.对代征代扣单位(人),要在旧版税票全部清理上缴后,方能再发新版税票, 不能新、旧版税票同时使用。 四、对撤乡并区的,所刻制的“征税专用章”一律作废,统一上交区县(市)局 销毁。 税收票证的领发、使用、清理等,都是税收工作中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单 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单位要通过这次对旧版税收票证的清理,进一步 健全和落实票证管理、使用制度,切实纠正在票证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堵 塞漏洞,保证税收收入及时、足额、正确地入库。在清理旧版税收票证工作中有什么 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旧版税收票证登记清册(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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